“近年来,围绕着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一些高校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当前还存在意识不强、内容和权属不清晰、专门机构和保护制度缺失、维权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对高校的校名、校徽、校训、商标及其他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发现,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通过建立“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明确高校标识的内容、管理机构及使用规范的模式,以及武汉大学等高校运用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校标识进行保护以及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相关资产管理的模式,对于其他高校保护自身权益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校名纠纷何其多
“高校的校名等标识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是高校所拥有的用以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高校的识别性标志。”宁立志指出,“高校的校名等标识常常历经数代传承,凝结了无数师生的劳动与智慧,承载着积极的社会评价和声誉,是高校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将校名、校名简称等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既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彰显高校自身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的一种体现。”
日前,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目前我国高校申请注册的商标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全称、简称等。以北京大学为例,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北京大学”“北大”“Peking University及校徽图形”等。同时,从申请注册量的走势来看,我国高校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近年来逐渐增加,同样以北京大学为例,其目前共申请注册有500余件商标,其中在1987年仅有一件,2008年共有30余件,而在2017年达到了130余件。可以看出,高校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随时间逐渐增加,反映出高校的商标意识近年来正在不断增强。同时,高校的商标布局还经历了从少到多、从核心类别到全类别注册、从必要性申请注册到防御性申请注册的过程。
据介绍,高校校名包括高校的中英文全称、简称等,是高校申请注册商标时较常用的商标构成要素。有一些高校经历改名,有的高校是由几所高校合并而成的,这些高校就以学校的曾用名、合并前后的校名等来申请注册商标。
近10余年来,我国高校经历了两次更名高潮,一次是20世纪90年代的高校合并浪潮,第二次是近年来伴随升格浪潮涌现的更名现象。在合并浪潮与升格浪潮中,越来越多的高校选择以校名申请注册商标,有的学校由于升格原因准备改名,未雨绸缪,将准备采用的新校名进行了商标申请注册,如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在筹建桂林旅游学院时,于2003年6月便提出了“桂林旅游学院”商标的注册申请。
“高校校名是一个承担教育服务主体的名称,将校名全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可体现为校名与商标的高度一致。”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指出,“但是,将高校校名全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可行性很小,由校名引发的商标纠葛往往源于校名全称中的识别性部分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高校校名简称之间的冲突。”
围绕着“南大”二字,便曾引发南京大学与南昌大学之间的一场权属纠纷。
2015年6月,南昌大学在《南昌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中写明:南昌大学简称“南大”。该章程公开发布后随即引发诸多争议,南京大学校友的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称早在2014年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条写明南京大学校名简称“南大”,而且2002年南京大学便获准注册了“南大”商标。
构筑商标“防火墙”
“从高校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比例、高校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类型以及高校申请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来看,我国现行商标制度运用不够充分。”宁立志表示,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一些高校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不明或者保护制度缺位,以致无形资产管理效能低下,如大量高校的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未进行有效使用遭致无效后果。同时,高校虽然作为专有权利的主体,但由于其本身难以被认定为经营者而又无法脱离市场,导致其无形资产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难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此外,我国一些高校的校名尤其是简称等标识相似度较高,因而各主体间专有权利的排他性程度较弱,极易引发权属纠纷与利益争夺。
那么高校应如何构筑校名商标体系,以有效规避遭遇商标抢注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杜颖对此表示,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范围来看,高校应该以教育服务类别为核心,在相关类别的服务和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从名称来看,高校应考虑注册现有校名中的主体识别部分、简称、已经约定俗成的呼叫方式等,同时考虑到因学校迁址、合并、归口管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校名更改情况,应尽量将历史上使用过的所有名称申请商标予以注册;从使用方式来看,高校除了在校门、校园建筑、毕业证书、校园纪念品等处使用校名商标外,还应该在对外宣传中积极使用,以扩大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商标的使用强度和显著性。
“在围绕着校名产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后,高校可充分运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制度,构建多维度的应对思路。”宁立志介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高校作为非盈利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当以上权利遭受损害时,高校可基于民事权利受损,提起诉讼;当与高校存在标识使用许可协议等合同关系的主体违反合同义务实施上述行为时,可通过主张合同违约,维护权益;当高校的文字或图形标识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或者符合专利授权要件获得专利授权时,可分别依据著作权受损或者专利权受损,寻求保护。
宁立志指出,高校还可以通过申请认定其未注册商标或已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主张基于在先使用享有商标先用权、基于损害在先权利等理由,就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之期的限制)等途径,寻求我国商标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