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对“337调查”有误解:认为企业遭到专利诉讼是因为实力不强,自身知识产权有缺陷。事实并不尽然,发起调查并不一定意味着被调查方存在侵权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当年HTC被苹果公司起诉,导致了部分产品在美被禁售,市场开拓遭遇打击。恰恰是因为HTC在美国市场的成功,占领了美国智能手机市场销售冠军的宝座。国内很多智能手机也有类似遭遇,发展初期往往很顺利,一旦做出声势,各种诉讼就接踵而至。
“337调查”针对的大多是高技术产业,它是各国的产业高地,为了保持美国自身竞争优势,美国经常动用这一手段对外国企业发难。
从近年来中美经济发展形势看,贸易领域的摩擦在上升,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遭到“337调查”并涉及中国企业的共立案14起,涉案公司高达77家。被调查领域包括医药、医疗器械、IT电子、半导体、新能源产品、电商平台以及钢铁等领域。在“337调查”被告席上,既有华为、中兴这样的知名企业,也有不少新兴企业。
交通运输设备中涉及的主要是电动平衡车。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平衡车出口量曾达到1200万台,6个月出口规模达400亿元,60%的出口市场面向美国。正是这样的销售额触及了“337调查”的容忍极限。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以及对海外市场风控能力的增强,对“337调查”不再是束手无策,其中不乏胜诉案例。比如,中兴通讯连续4次获得美国“337调查”终裁胜诉。
面对频繁的“337调查”,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积极应诉非常重要。应诉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带给应诉方不小的成本。从长远看,这样的付出值得。因为“337调查”打击的是全行业整体利益,像平衡车面对的普遍排除令没有时间限制,不应诉就等于像“沉默的羔羊”,任人处置,将整个产业拱手相让。
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7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
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337调查和美国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美国国内法院由于受到属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须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送达,并且在美国境内有可执行的资产,因此,美国公司往往较少通过国内法院对此类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的程序比较快捷,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法院诉讼则一般需要耗时3-4年。
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地而发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诉讼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另外,337调查不会对被告处以金钱制裁;而法院诉讼中,败诉的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从程序看,337调查程序中设置了为期60天的总统审议期,如美国总统未在USITC裁决作出后60日内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USITC的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法院诉讼中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标准、调查程序、反诉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