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设备共享、专利 和科技活动奖励补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推动我市技术交易 和成果转化,提高设备共享利用率,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调动我市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补助资金从市本级科技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技术交易、设备共享、专利和科技活动 均应在通辽科技大市场认定、登记、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技术交易是履行技术合同的行为。技术 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 义务的合同。 技术交易奖励补助对象为从事技术交易的技术开发合同中 通辽市辖区内的委托方企业和技术转让合同中通辽市辖区内的 受让方企业。
技术交易奖励补助标准: 1、当年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超过 100 万元(含) 的,给予 5 万—10 万元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2、当年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在 10—100 万元之间 的,给予技术交易额 5%的补助。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共享设备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拥有的单台原值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 设备共享补助对象为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企业和提供共享 设备、分析检测仪器等服务的单位。
设备共享补助标准: 1、对使用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 10%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2、对免费提供共享设备者,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检 测中心等,依据服务本地企业情况和提供仪器设备数量给予 2 万 元—10 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专利包括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 (IPC)、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授权并已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和从市外购入的专利。 申请奖励补助的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 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持有专利证书且法律状态为有效状态的专利。
专利奖励标准: 1、国际发明专利(IPC):10000 元/件;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10000 元/件; 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5000 元/件;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已经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 1000 元/件。 专利补助标准: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500 元/件;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300 元/件。
第七条 入驻通辽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促成技术交易 的,按单一项目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八条 市内外组织在通辽科技大市场开展科技培训、技术 交易洽谈、专题讲座、成果推介等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服 务。
第九条 清华大学、中科院、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等 与我市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在通辽科技大市场发布、推介科技 成果,每条信息补助 20 元,每单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上述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成果,按照技术交易 奖励补助标准的 50%对成果持有者进行奖励。
第十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在通辽科技大市场发布、推介科技 成果,每条信息补助 20 元,每年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其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除受让方和委托方享受技术交易 奖励补助外,给予成果持有者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1、《通辽科技大市场奖励补助申请表》; 2、法人证件、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购买技术发票的复印件; 4、通辽科技大市场认定、登记、备案记录; 5、专利证书原件、专利获奖证书;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10 月 1 日—12 月 1 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单位(个人)、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补助的企业、机构、个人和奖励 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拟奖励补助的企业、机构、 个人和奖励补助金额,在市内媒体上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机构、个人和奖励补助金额,由市科 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补助计划,并在当年内一次性拨付 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取消其今后 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通辽市科技局、 通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