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2〕9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组成部分:
(一)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专利项目的资金;
(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授权补助;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四)专利保险补贴;
(五)专利实施转化项目补助;
(六)专利中介机构培育补助。
第四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兴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企业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实施转化,税收缴纳情况稳定;
(二)自然人,包括嘉兴市本级户籍居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编科研人员,在嘉兴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常住居民,符合以上(一)规定条件且在嘉兴居住满三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市本级新居民积分考核排序前50位的新居民;
(三)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四)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等。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
1.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5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4万元,个人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2.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个人每件补助5千元。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3.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1万元。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使用“嘉兴市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具体参照《嘉兴市专利服务券使用办法(试行)》(附件)执行。
4.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申请的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000元和500元,自行申请每件分别资助600元和400元。
上述资助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兴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同一专利权已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补助或同级不同阶段补助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助,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除。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按国内标准执行。
5.同一年度内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授权总量在10个以上的单位,每件专利再增补200元。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1.被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和5万一次性奖励;
2.嘉兴市专利示范镇创建达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及示范学校(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质押贷款项目实施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同一笔贷款项目是指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下于同一时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 专利保险补贴。市本级拥有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执行险,首件专利投保补贴1500元,以后每增加一件专利投保补贴150元,获得金奖、优秀专利奖或获得各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首件专利投保补贴2000元,以后每增加一件专利投保补贴300元。
市本级拥有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侵权责任险,每件专利投保补贴2000元。
以上专利保险补贴,每家企事业单位限申报5件专利。
第九条 专利实施转化项目补助。企业利用专利进行产业化项目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项目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完成后形成销售不少于4000万元列为重大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项目完成后形成销售不少于1500万元列为重点项目,补助15-30万元(含15万元);项目研发投入少于300万元列为一般项目,补助15万元以下。
第十条 其它专利项目补助资金资助:
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户籍在市本级的自然人,给予5000元奖励;
3.在我市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占申请专利总量25%以上(含),在我市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达到50件以上(含)的,或被授予“嘉兴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应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规范分配管理并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程序。市科技局根据补助对象申报情况,形成专利项目补助资金计划草案。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相同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将专利补助计划与当年度科技发展资金安排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三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科技发展资金分配方式,当年11月底前分配完毕并于12月底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专利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专利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停止、追缴拨款,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参照《嘉兴市专利授权补助实施细则》(嘉科知[2012]94号)、《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嘉科知[2011]8号)、《嘉兴市专利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嘉科知[2013]7号)。上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