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已 经 2016 年 9 月 20 日市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9 月 23 日 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 惠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 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激发 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催生经 济发展新动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如 下优惠政策。
一、培育和建设一批“双创”基地
(一)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市和旗县市 区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双创”基地,为企业、单位、个人 创业创新提供基础条件。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个人投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 开放式的“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园、创业孵化 基地,下同)。凡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双 创”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建 设奖励资金。市级“双创”基地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牵 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 信委、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
(二)鼓励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扩建“双创”基地。各 地通过利用闲置厂房、废旧市场、学校校区改扩建“双创” 基地,经评审达到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标准的,连续三 年,每年分别给予 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
二、入驻“双创”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零费用”入驻。对创业者入驻“双创”基地, 所产生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三 年内全部予以免除;对在孵化期内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 新增工作场所,“双创”基地应予保障。对“双创”基地由 此而形成的减收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合理补贴。对外 地来我市创业者,可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牵头部 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建立“双创”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创业孵化项 目重点围绕我市四大新型产业(文化、养老、体育、医疗保 健)、主导产业以及特色优势产业,进行创业孵化。设置入 驻门槛,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方可进入。 建立“双创”基地退出机制;每年期满,对入驻企业进行评 估;不适宜继续经营的企业,予以清退;对入驻“双创”基 地的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逐步增加占用面积,经 过 2-3 年孵化,成长壮大后,要迁出“双创”基地,进入高 新技术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察哈尔工业园区);三年期满 后,还不够成熟的企业,允许在“双创”基地孵化 1 年,但 不享受房租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的减免。 对于未入驻“双创”基地属从事四大新型产业和当地主 导产业,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经评审认定,三 年内,每年给予运行费用补贴 5 至 10 万元。(牵头部门: 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 商务局、市农牧业局)
(五)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发放 5-50 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由各级 财政按比例贴息。对于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生产经营正常、 企业管理完善的小微企业,可根据需求增加放贷规模,产生 的利息按银发〔2016〕202 号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人 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
(六)强化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双创”基地培训体 系,开展对入驻“双创”基地小微企业的创业者、管理人员、 和一线人员,由创客大学和其它有资质的培训学校,进行免 费培训,提升孵化成功率。(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 门:市财政局、市创客大学、市属各大中专院校)
(七)“一站式”服务。建立或引进公共服务机构,搭 建创业服务平台,成立专家指导团队,给予创业指导,并为 创业者提供法律援助、财务核算、工商办证、人事管理等方 面的一站式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工 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双创”基 地孵化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 过 3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牵 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九)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 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 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收入。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二 年,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的高校 毕业生,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 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且取得一定成效的,给 予一次性 1 万元创业补贴,同一创业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 最高补贴 2 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人 社局、市教育局、市农牧业局)
三、鼓励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十)鼓励创新成果加速落地。对于三年内孵化成功的 企业,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察哈尔工业园区),园区要在 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资金安排、电力供应、审批事项等方 面予以优先安排。(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园区 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
(十一)建立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入驻园区有创新成果,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10 万 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首件发明专利审核费、代理费给予补贴;对于年授权发明专利 3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 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
(十二)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开 发项目在我市落地投资,对于开工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开 发项目投资人和高新技术持有人,经评审认定,给予 50 万 元至 500 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对于来我市实施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且项目已产生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 研发经费补贴。对于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带动 新型产业发展的项目,并且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经评审认定给予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支持资金。(牵头 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十三)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乌兰察布市科 技创新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 品,为双创企业发放科技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创业贷款、 提供保险服务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资金池”, 五年内,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达到 2 亿元。与金融机构合作, 按 1:10 比例放大贷款,满足双创企业信贷资金需求。 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要将降低担保收费,简化担保手续,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部门从设立的风 险补偿资金中予以补偿。(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四)创立“双创”发展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性“双 创”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逐步形成财政性“双创”投入稳定 增长机制。市本级每年投入 3000 万元,各旗县市区每年安 排 500-1000 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中小企业科 技创新资金、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资金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支持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两级成立“双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创业创新的 重大问题,负责组织评审“双创”资金的使用。对于“双创” 工作中的资金支出,市县两级财政,按 3:7 的比例分担。(由 “双创”领导小组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十五)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 要依据此优惠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09 月 23 日 印发